一、审批对象
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置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单位、个人
二、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
三、所需提供材料:
申请者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有效期内,筹建基本完毕,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规章制度;
6、聘用有关人员名录及相应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书;
7、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应当提交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四、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浙江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
2、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
六、责任部门
卫生管理科? 电话:8683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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