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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相关许可

   (一)? 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如需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社发局办理变理登记。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聘用卫技人员必须经卫生局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社发局办理注销登记。经核准后,缴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匾牌。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四)? 医疗机构检验期为一年,应当于检验期满前3个月向社发局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五)? 个体(合伙)诊所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医疗机构,不得增设外延性医疗分支机构。
   (六)? 开展输液业务,必须经社发局批准,并取得《输液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输液业务。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转让、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