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置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个体医等),必须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执业活动。
(一)提出设置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投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需有相关的有效证明;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⒂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诊所、门诊部、卫生站、护理站的医疗机构的,可不填写⑵、⑶、⑷、⑼、⒁内容。
3、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选址的依据;
⑵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⑶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受理:审核规定的全部材料齐全之日接受申请。出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⑴不符合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力量、个体医按相关规定执行)
⑵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⑷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⑸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⑹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⑺浙江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3个月。
⑵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在有效期内,进行筹建,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