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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

  一、服务对象
  受理病员或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因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确认处理有异议时,而向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提出的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的申请。
   二、办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及相关地方法规
   申请时限:鉴定申请限于医疗事故或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内提出。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或单位)应递交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书1份;
   2、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的有关原始资料,及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意见等。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1、当事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2、社发局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理书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如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自同意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杭州市医学会。
   4、社发局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后,将进行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交当事人。
   5、发生以下情况:①患者死亡;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社发局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7日内移交杭州市卫生局。
   五、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
   2、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
   六、责任部门
  卫生管理科? 8683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