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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一、登记对象
   本开发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利人。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补办出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必须提供董事会决议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原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权属证明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2份(复印件)
   (5)以协议方式交易的,转让协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补办出让手续无须提供
   (6) 如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认可的规划红线图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各2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8)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呈报表2份(原件)
   (9)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证明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或在http:WWW.hzland.com网站下载填写并盖章)
   (10)土地测绘成果资料3份(原件)
   (11)如法院裁定转让的,提供法院裁定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涉及划拨土地转让的,还需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3)如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登记过程中还需提供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和土地税缴付凭证第六联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4)土地评估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5)地名有变动时,提供门牌号码证2份(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收费发证
   六、办理时限
  自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日期15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年7月21日,国土(籍)字[1990]93号;计价费(97)2257号。
   标准: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八、受理地点
  地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
   电话:
   备注:本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附件:9、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及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