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女孩;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个);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办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交女方生育管理地所在村或(社区);
2、女方生育管理地所在村(社区)审核后发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一式四份),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女方生育管理地所在村(社区);
3、女方生育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审核后,签署意见报社会发展局;
4、社会发展局收到材料核实后,经开发区计划生育审批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将结果告知女方生育管理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计生办(科)。
(四)需提交材料:
1、结(离)婚证、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2、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六)责任部门
社发局 地址:开发区银都商厦420房间 电话:869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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