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范围:
在开发区体育馆(场)、广场、公共道路、公园、会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数达到二百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时装表演等文艺活动。
(三)庆祝、庆典等宣传促销活动。
(四)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商贸活动。
(五)其他大型活动。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三、服务内容
办理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的核发手续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活动方案、场地的方位图或平面图,内部示意图和说明;
(二)活动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五、办理程序
1、主办单位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举办的十日以前,经管委会批准举办的,在举办的五日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临时性大型活动登记表》。
2、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
3、公安机关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后,在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七、办理结果
凡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公安分局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许可的决定。
八、责任部门
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地点:开发区10号路公安分局304室
电话:87283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