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范围
凡在开发区范围内申请开办经营典当业的项目。
二、核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三、服务内容
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手续
四、需提交的资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持所需证明文件、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填写《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后,报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接到申请后,派员进行实地察勘验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3、公安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复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自派出所收到《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七、办理结果
凡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安全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责任部门
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地点:开发区10号路公安分局302室
电话:87283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