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凡在开发区范围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旅店、旅社、度假村、酒店。(经国家旅游局批准获得四星级以上标准投资建造的,或由境外饭店集团管理的宾馆、饭店由市公安局审批除外)
1、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市区范围内的旅馆业的审批在派出所、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由区公安分局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下的旅馆的审批开业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在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颁发。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3、《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4、《杭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三、服务内容
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手续
四、需提交的资料
1、要求开办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私营、个体应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无主管部门的有限公司,须有董事会同意开办文件;
3、卫生、环保、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若租赁的,须有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5、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
6、营业场所平面图(须标明四邻建筑概况、电器电闸、消防设备位置等);
7、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8、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
9、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10、由外方管理的须有聘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持所需证明文件、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填写《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后,报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接到申请后,派员进行实地勘察验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3、公安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复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自派出所收到《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七、办理结果
凡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安全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责任部门
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地点:10号路公安分局304室
电话:87283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