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对象
开发区内经营承制各类印章(包括原子印章)的刻字厂、店、摊的项目。
二、核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浙江省刻字业管理办法》
3、《浙江省刻字业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复》
三、服务内容
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手续
四、需提交的资料
1、要求开办特种行业的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私营、个体应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无主管部门的有限公司,须有董事会同意开办文件;
3、卫生、环保、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若租赁的,须有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5、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
6、营业场所平面图(须标明四邻建筑概况、电器电闸、消防设备位置等);
7、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8、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
9、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五、办理程序
申请开办刻字业需凭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开设的文件(私营、个体的由所在地街道出具书面证明),向开设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接到申请后,派员进行实地察勘验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复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自派出所收到《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七、办理结果
凡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责任部门
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地点:开发区10号路公安分局304室
电话:87283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