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的通知

日期:2008-1-19 12:39:00 来源:理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浙江理工大学2008年博士生招生入学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请所有报考浙江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务必在2008年1月9日前将报考材料寄(交)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将于2008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见准考证)进行。

一、招生专业

纺织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2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已修完所要报考专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要求的学位课程,且成绩合格(须由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成绩证明);(2)已获高级职称,且以主要获奖人(排名前三名)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已获得高级职称,且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核心刊物或sci、ei、istp索引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及以上与所报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家推荐;

6、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需师级以上部队政治部签章同意。

四、报名手续

1、登录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grs.zstu.edu.cn/)下载攻读博士生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准考证;

2、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报名信息表,并用蓝黑墨水笔签字确认,如因信息有误而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考生请务必于2008年1月9日前将下列材料寄(交)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两份及以上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

(3)准考证;

(4)已获得硕士学位的报考人员交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交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证明,并在入学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须交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或sci、ei、istp索引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连同刊物封面)复印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准备近期一寸正面免冠报名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贴在报名登记表,在另一张照片(准考证用)背面写上报考专业和姓名,与其他报考材料直接或者邮寄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部。

(7)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政治审查表

(8)报名费120元,请通过邮局汇款或直接交至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部。

五、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应届硕士毕业的报考人员可以免试)、英语(英语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和两门业务课。同等学力报考者在复试时需加考2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考试时间及地点                                        
1.考试时间:2008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见准考证)。复试时间在初试后通知。

2.考试地点:浙江理工大学。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七、录取

学校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硕士(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录取。

考试与录取过程中考生与签约单位之间由合同产生的各类责任关系,由考生本人与签约单位协商处理,与招生单位无关。

八、其它

1.本校对考生的各种通知或说明将通过网络对外公布,请考生务必经常登陆访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grs.zstu.edu.cn),认真查看是否有更新的信息发布。

2.考生来函寄至:
浙江杭州下沙高教园区西区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部(邮编:310018)
联系人:魏老师、应老师,     联系电话:0571—86843073/3082

3.各类报名材料请自留底稿,我校一律不退。

                                                                                             研究生部

                                                                                        二〇〇七年11月22日

 

相关链接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 条评论,点击查看所有评论

 查看本文所有评论 姓名:

杭州下沙网评论声明:
·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焦点资讯
新闻热点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