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复 开发区管委会市级行政审批权

日期:2007-12-28 9:51:00 来源:开发区政务网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第b20071434号公文处理简复单,市政府批复进一步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配套管理机构市级行政审批权的情况如下:

    一、同意开发区参照城区管理体制模式设立开发区编委、编委办,并赋予以下行政审批职权:

1、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处级领导职数的审核、审批权;

2、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核、审批权,其中,事业单位相当副处及以上规格的确定,参照城区做法上报市编委审批;

3、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入编的审批职权。

    二、同意赋予开发区管委会以下人事管理审批职权:

1、区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考、录用、调动方面的审批职权;

2、区内企业推荐引进人才进杭落户的审批职权,并及时与市公安局做好衔接工作;

3、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批职权;

4、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职数比例,核定管委会机关处级非领导职数;

5、杭州地区范围内公务员转任、调任经济开发区的审批职权。突破规定条件调任的,报市人事局并报省人事厅批准;

6、人才中介组织审批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

    三、同意赋予开发区管委会以下投资管理职权:

1、市级权限内的工业项目以及使用10%留用地指标项目的备案;

2、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3、市级权限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4、市级权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下沙街道财政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审批;

5、撤村建居及城中村改造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6、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涉及农转用土地报批,由市发改委统一按年度分批次下达全市计划,农转用报批回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原则同意赋予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土地管理职权:

1、对开发区留用地指标采取一次性核定,在核定范围内,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核拨。

2、对经营性用地复核验收由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受理、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需要补缴出让金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3、在符合国家土地转让政策的前提下,工业用地挂牌条件由开发区提出,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转报市里审批。

    五、同意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建设项目管理职权:

1、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审查;

2、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职权。

    六、同意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所辖范围内除医药、化工、印染、酿造(含酒精、味精)、造纸、农药、电镀、制(鞣)革(含兰湿皮)、有色金属冶炼、火电厂等重污染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总量调剂、核准、排污交易的组织实施。

    七、同意委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权。

    八、目前国家规定暂停网吧新设的审批,待国家开放审批后,同意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九、同意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卫生审批、监管职能:

1、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护士执业注册及变更权;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校验监管(含打击非法行医);

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4、“公民建”项目的卫生审批权,在开发区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后再予以考虑,目前仍按原有模式运作;

5、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许可的审批权限。

    十、同意下放省外、市外户口迁移审批权。

    十一、同意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养老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和市级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审批权。

    十二、同意委托审批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开发区区域内的市属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

    十三、同意赋予开发区质监分局11项行政许可职能:

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个人资格认定;

2、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4、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许可;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6、二手特种设备销售转让登记;

7、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告知;

8、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9、制修造计量器具许可签发;

10、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11、省质监局授权杭州市的部分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和眼镜、建筑门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受理、转报职能。

    十四、同意委托审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证工作。

    十五、同意赋予残疾证发放审批权(由按章程设立的开发区残联行使)。

    对上述相关部门同意委托的事项,在开发区机构、人员到位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与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实施备案。

    如有疑问请联系委办政策法规科,电话86878060(6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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