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百万被驳回 钱塘江溺水者自己担责任

日期:2006-12-28 9:57:00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嬉水钱塘江而不幸遇难,由此引发首例钱塘江溺亡的百万索赔案,昨天在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宣判。4名家长近百万的索赔请求被驳回,原告律师当场表示:“这些孩子的家庭经济情况都不好,诉讼费都交不起。

 

    对这样的判决我们表示不服,要上诉的。”

 

  今年4月2日,陕西省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委托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排毕业生工作。5月,落水5青年和其他同学一起来杭,在群桥公司安排的企业上班,并且与群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幸的是,8月7日18时左右,他们前往钱塘江下沙段水域嬉水玩耍时,不慎落水溺亡。

 

  5名青年家属将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都列为被告。但至今,落水的5名青年中,还有一人的尸体尚未找到,所以该青年的案件只得撤诉。昨天庭上,法院只对另外4案作出判决。

 

  法理解析

 

  法院认为,4青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钱塘江下沙段水域,并非公共游泳场所,在该地段,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已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牌,禁止无关人员下堤,尽到必要安全告知义务。

 

  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4名青年就业后,已完成中介服务的职责。

 

  今年4月4日,4名青年就读的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机电一体化专业学制,由原来的3年调整为2年。也就是说,他们在2006年6月已毕业,并拿到了毕业证书。榆林市教育局对学制的调整予以批准同意。该中心只是他们原就读学校,毕业后,教学关系已终止。

 

  因此,4青年自行承担责任,与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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