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条例稍改 出租车将能刷市民卡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了近17年的原条例完成了“大修”,只等着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了。
审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与10月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相比,有不少改动。
《修改决定》删去
安装市民卡刷卡系统之规定
《修改建议》规定“营运区域在市区内的客运出租车还应当安装市民卡刷卡系统”,贴有“醒目的市民卡使用标志”,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扩大市民卡使用范围是必要的,但市民刷卡乘出租车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宜通过立法来规定主城区的出租车必须安装市民卡刷卡系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单位提出了类似意见。
《修改决定》删去了有关安装市民卡刷卡系统的规定。
可以自目的地载客
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
《修改建议》规定:“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但不得在核定营运区域外以滞留、绕道等方式招徕乘客。”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如何认定滞留、绕道缺乏具体、统一的标准,会使有关部门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公正执法。《修改决定》表述为:“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同时删去“不得在核定营运区域外以滞留、绕道等方式招徕乘客”的规定。
接到乘客投诉
10天内要给答复
《修改建议》规定,醉酒者不得单独打车等。在《修改决定》中,这条被删掉了。
另外,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处理乘客投诉的期限进行规定。《修改决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机构接受乘客投诉后,应在十日内做出答复。市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在受理乘客投诉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客运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取消了经营规模限制
《修改建议》规定: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时,受让方除了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车经营的条件外,还应当“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
有的委员认为,鼓励客运出租车规模化经营是必要的,但是规定受让方要达到一定经营规模,这会使规模比较小的出租车经营者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建议进行修改。
《修改决定》表述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删去了受让规模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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