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不乱来 我国发布首个专门条例

日期:2008-6-10 9:29:00 来源:新华社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严处

学校、医院抗震能力应高于当地要求

地震灾后重建应当遵循六项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条例明确了这六项原则:

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学校、医院等设施抗震设防应有“特殊要求”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

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

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

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

48%的受灾群众需要“心理援助”

经历了汶川地震的人们受到的心理创伤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广东心理医疗队在四川受灾群众安置点根据

卫生部下发、统一使用的应激反应问卷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48%的受灾群众存在明显的心理问题。心理

医疗队回访显示,约50%的被干预者在睡眠、情绪、认知、意志活动等方面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睡眠质量

提高,情绪较前平稳,活动较前主动、积极。

但是,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发病时间可以在灾后一周到几十年,远期疗效仍需追踪观察与定期随访。

毁损严重设施如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

,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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