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 争议犹在进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争议犹在进行。在这过程中,既有像企业家张茵那样主张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认为这将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和压力的,却也有企业力挺新法。日前,著名国际企业耐克(nike)在一份关于在华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报告中表示:“我们对于中国政府加大员工权利保护的重要措施表示赞赏。”
两种态度差别如此悬殊,究竟说明什么问题?我认为,这至少显示了企业的不同发展理念,从而也折射了转换经济发展模式之难。
站在同情之理解的角度,内地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备感压力并非没有理由。这里头有着一个现实的利益动因。比如,许多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重点保障劳动者利益,势必造成用工成本上升,进而抬高企业整体成本。那样的话,不仅企业利益受损,而且不利于市场竞争和抵抗市场风险。
但这种说法(即便事实存在上述状况)存在一个误区,即企业在起步阶段必须依靠低成本优势占领市场。这其实也是曾经而且现在还普遍流行的企业发展理念。在这样的理念支持下,至少导致了两种至今仍然无法消弭的恶果,一是假冒伪劣横行,二是劳动者权益没有受到应有保护。而事实证明,如果只是一部分人依靠低成本发家致富,另一部分人却成了“低成本”的牺牲品,这样的经济模式必不可持久。
新劳动合同法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在这部法律上体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发展理念:任何企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法目的在于维系劳动关系双方的必要底线与原则。如此来看,为何有的企业反对新法,而有的企业持赞赏态度,也就一目了然。
归根结底,这就在于各自的企业理念不同,甚至存在着严重的“代际差别”。你看,从有的企业要求维持低劳动成本优势,再到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障,再到类似耐克等国际企业所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三种截然不同、高低有别的企业发展形态。
实际上,耐克公司表示支持之余还认为,和国际劳工组织所设定的标准相比,中国员工所享受的保护仍存在差距。这更加表明了,当前国内的劳动关系不仅不像有些人所谓的“超前发展”,而是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对维持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尚且抱有幻想的企业,更有必要认识到这一点。
当然,“企业社会责任”之外还有政府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体现在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互相作用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履行自身责任,政府部门也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比如,深圳等地出现的退保大潮,表明了社保措施滞后的现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劳动合同法涉及的相关劳动者保障措施的有效推行。
而上述这一切,正说明了转换经济增长模式之难——无论对于企业还是政府部门来说,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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