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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一口主人赔偿43万
日期:2007-4-7 13:17:00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温州龙湾区的一条狼狗,咬了别人一口,引发51万余元的天价索赔。最近,狗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43万余元。

 

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了去年台州临海的一条藏獒咬伤29人,狗主人赔偿9万元的纪录。

 

冷不防被狼狗咬伤

 

59岁的林春(化名)和小他16岁的王勤(化名)都是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的农民,各自承包的水产养殖场挨在一起,关系不错。

如果不是因为这条咬人的狼狗,相信他们现在还是朋友。

 

2004年2月17日上午,王勤找林春有事,见林春不在家,王勤便让隔壁理发店的人帮忙转告。

 

当天中午,林春回到家中后,听了理发店老板的转告,便想去王勤家问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王勤家前后门都开着,却不见人,林春边上楼梯边喊王勤的名字,这时楼梯下突然冲出一条狼狗,扑过来在他的右大腿上咬了一口,撕下一大块肉来。

 

治疗花费了17万元多

 

王勤立即将林春送到了当地镇医院,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

 

林春回家几天后,病情加重,后转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抢救和住院治疗,由于林某右大腿感染严重,曾经动过五次清创手术,到2004年5月1日,医疗费高达173710.29元。

 

中途,两个家庭也协商过赔偿之事,但没谈拢。

 

林春认为,王勤饲养动物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在2005年12月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9364.49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春经过伤残等级鉴定,证实因被狗咬伤导致四个等级伤残。

 

43万元怎么算出来的

 

最后,法院判决王勤赔偿林春各项损失434841.49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其中残疾赔偿金2150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法官解释说,原告虽登记是农业户口,但一直在城镇生活,没有土地可种,因此应按2005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4元/年计算。由于有4个伤残,属于多等级伤残者,所以应该为20年×16294元/年×[60%+(2%×3)]=2150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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