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8-9 8:47:00 来源: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 阅读次数:
一、审批对象
开发区内从事加工贸易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二、审批依据
1.《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2.《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商机电函[2003]56号);
三、服务内容
按规定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状况和生产能力,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四、需提交的资料
1. 初次开展业务企业需和edi浙江中心联系购买软件(电话:85774015)
2. 加工贸易合同申报材料: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进出口合同。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盖企业公章,初次办理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3. 加工贸易合同的变更、延期、注销:变更合同;《加工贸易业务变更申请表》(企业盖章);相应的备案清单、手册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4. 余料内销补税、不作价设备:申请报告;有关合同、表单;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5. 注销手册时需提供一份报告,并带原批准证、清单和手册。
五、审批程序
1. 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企业按照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ce.com.cn)上的表格填写企业情况并在网上提交—→到投资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取批准件—→窗口盖章(批准件上需盖企业公章)。
说明:初次从事加工贸易企业,需预约验厂后办理生产能力证明。
2.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企业在网上(网址同上)填写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耗等内容并提交—→网上审批—→打印合同(变更)批准证—→盖章发证(投资服务中心业务窗口)
3. 余料内销、余料补税、不作价设备进口等:直接到窗口办理
4. 进口料件转内销:直接到窗口初审,在到省经贸厅审批。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通常情况下立等可取。
七、办理结果
1. 向报批单位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
2. 其它审批事项盖章确认;
3. 由经办人通知申报单位。
八、责任部门
投资服务中心业务窗口
地点:银都商厦一楼大厅
电话:86910588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