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问题引热议良好行为保证金该交吗?

日期:2008-4-30 14:39:00 来源:杭州搜房网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住宅小区内群租问题是众人热议话题。因自住户与承租户因生活细节问题发生不满,业主委员会协同物业公司共同制定一份缴纳物业费、良好行为保证金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着实在让杭州下沙某小区“火”了一把。

    事件起因:生活习惯破坏小区生活环境 自住户、承租户成矛盾对立双方

    近日众多搜房业主论坛网友爆料:“杭州下沙某小区业主论坛内可是热闹非凡。承租户、转租人成了众多自住户“攻击”的目标。”这一切似乎都是房子惹的祸。这个位于下沙某经济适用房小区部分业主自行将房屋整体或分割成若干小户出租给周边外来人口,由于部分承租户身份复杂,自住户与承租户因生活细节问题发生不满。造成小区生活环境不和谐。高空抛物,高声喧哗等生活细节成了激化矛盾的“导火索”。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共同商议一份声明,该声明内称:承租户入住需办理小区出入证,同时收取每人每月40元物业费,并收取良好行为保证金500元。搬离小区后,按入住时间清算物业费和退还保证金。此文一出激化了自住户同承租户之间的矛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互相不相让。

    良好行为保证金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该不该交?应该由谁来交?成了众人热议话题。

    律师说法:行为保证金属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业委会表决可自行执行

    究竟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保障自身权益共同制定规定收取物业费和良好行为保证金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就这一事件我们采访了金鹰律师事务所陈月棋律师。陈律师表示:“业主委员会收取保证金是民事法律行为,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即可自行执行。保证金金额由业主委员会决议确认后,居住在本小区的各业主需自觉按照商议过最终结果执行。”至于保证金应该向谁收取?怎样收取问题上陈律师告之:“类似”良好行为保证金”,应向小区出租户收取,出租户和现自住户同为小区业主,有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生活环境。”

    无论是小区的业主、管理的物业、业委会都有义务为自己的生活环境而创造一个自我监督机制,将不文明、不良行为及时公布,反映出来。无由头的规定很容易激化矛盾,及时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大家和谐共处才能更好将自己生活环境建设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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