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民生之忧 执法须尊重公民住宅权

日期:2008-7-3 10:18:00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6月24日晚,上海中远两湾城业主胡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有人闯入,室内凌乱不堪,客厅的隔板墙面被损坏,满地尽是木板和木条,连床垫也被掀起。胡先生赶快拨打110报警,但小区物业人员赶来后说,这是有关人员在整治群租房。中远两湾城整治办公室的刘组长称,这是合法整治群租行动。

  群租所引发的争议至今尚未平息。从民生的角度来看,群租现象之所以产生,主要源于底层民众的生存压力。尤其是在上海、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房市坚挺让很多人望楼兴叹,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买不起房只好租,单租不起只好合租。租房是一个市场行为,一个愿出租,一个愿租住(不论是否群租),均是公民的自由,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言,尊重这种自由就是最好的管理。

  群租固然可能引发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比如造成邻里纠纷,甚至有消防和治安隐患,一些租住者的不良行为也引起周边业主的反感,但围绕群租的争议首先应由社区自治来解决。群租并不排斥消防执法、治安执法等行政管理,只是这些行政执法应平等地适用于自住、单租和群租。。

  即便执法部门确是为推进执法而欲进入私宅,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落实这一宪法条款,保护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住宅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用了五个条文来规定搜查的具体程序。如搜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或遇有紧急情况时,搜查必须持有搜查证等等。如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擅自侵入公民住宅,还很可能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即“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并没有类似刑事立法中限制住宅权的这些规定,这并不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在执法过程中擅闯空门。恰恰相反,法律认为只有在应对严重侵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时,公安司法机关才能侵入公民住宅,而且必须有合法的理由且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处置行政违法或者进行一般的行政检查时,除非取得公民配合,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擅自侵入公民住宅。依据法治的基本原理,“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进入公民住宅,事关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万万不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能不能“闯”的。

  中远两湾城整治办公室的刘组长称,只要认定是群租房屋,就可以直接上门执法,并且,“不管是群租者还是业主,客厅有隔间就是不允许,所以一律要拆除”。但“一律拆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注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此处的“法律”,首先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规章甚至红头文件或口头指示必须依据前者作出。中远两湾城所在宜川街道综治办的回应恰恰是:“这次进门执法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搜查令,但对于拒不整改的群租者来说,综治办只能采取这种做法。”这样的回答未免太不把法律当回事了。

  这一事件中,业主胡先生决定依法维权,这是令人欣慰的。当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高涨,执法部门也应该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否则,“法治政府”如何能够期待?希望司法的介入能够促使执法一方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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