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 农村宅基地整村工作鼓励政策

日期:2008-3-12 11:02:00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尽管近年来杭州不断加大农地整理、造田造地工作力度,为增加有效耕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今后通过这两方面工作增加耕地潜力已十分有限。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布局无序、粗放利用现象比较严重,废弃、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工矿用地的数量不在少数的现状,不仅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符,也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迫切需要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对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调整优化,走出一条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子。

  日前,杭州市正式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意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的申报主体、条件、程序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的扶持力度,使其在发挥增加有效耕地、拓展用地空间作用的同时,成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有效载体。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政策扶持力度,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广大农户的积极性,使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这一举多得的工作在全市推广,《意见》要求在摸清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现状与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规划引导,明确从资金投入、资金奖励、考核加分等方面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呈现出四大特点。

  首先是建立起了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的投入产出机制。《意见》规定,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后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自愿交市本级回购的,其回购价格由市相关部门根据整理成本等情况实行一年一定。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指标回购资金须专项用于整村整理项目的投入,结余部分滚动用于其他整村整理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各区、县(市)应根据回购价格的变化,相应提高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资金的补助标准。

  其次是强化整村整理的科学性,千方百计鼓励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再利用。《意见》要求各区、县(市)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全面摸清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现状与分布情况,充分掌握搬迁农户安置意愿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为鼓励提高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安置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意见》规定,对整理后农村宅基地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新增耕地实施奖励(2000元/亩);人均建设用地每降低5平方米再增加奖励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亩,奖励资金分配对象以农户为主。

  与此同时,发挥政策引导优势,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村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政策奖励力度。《意见》规定,市本级从当年省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中按回购指标数的30%奖励给项目所在的区、县(市);对通过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验收的村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由市财政按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各区、县(市)可按市财政补助给乡镇(街道)工作经费额度的50%另行安排奖励资金,对镇、村在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同时,《意见》还将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挂钩。

  为了使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既合民意,又增强科学性,切实增加有效耕地,将好事办好、办实,《意见》对整村整理的操作程序上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如申报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需同时达到:集中连片复垦面积50亩以上、安置点占用面积小于复垦耕地面积50%、复垦工程及安置点建设周期一般控制在2年等多项条件,最终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是净增有效耕地量。又如,《意见》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程序上也有严格要求,只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整理范围内全体拆迁户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并由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且核对有关资料、图件后,确定符合整村整理条件才能办理安置点落实、整村整理项目实施等相关手续。同时,《意见》在要求各区、县(市)加强对乡镇(街道)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促进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全面展开的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管理和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复垦新增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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