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售商品房明年2月起必须明码标价

日期:2007-12-22 12:55:00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销售商品房时,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明示楼盘简况、房源概况、收费项目等内容。昨天,省物价局对外公布《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并要求各物价部门、经营单位从明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我省房地产价格持续高位的情况下,制订该《规定》的直接目的,就是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明确指出,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经营者在两种销售过程中,都应该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四个方面的价格内容,包括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此外,经营者还应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项目。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中标示的内容,应与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规定的内容一致。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当商品房价格变动时,明码标价的内容也应当及时调整。如有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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