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浙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要监审
日期:2007-10-23 10:54:00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条
钱江晚报记者昨天获悉,从11月1日起,省物价局将对教育、机动车停车、物业服务、经济适用房等13个项目的政府制定价格或调整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这一制度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
此次调整的13个项目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等公办教育培养成本,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等民办教育培养成本,城乡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城乡公共交通(含船渡)营运成本,机动车占道停车的服务成本,垄断经营的经营成本,出租车营运成本,高速公路通行经营成本,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的销售成本,环卫有偿服务成本,垃圾处置服务成本,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旅游景点经营成本,经济适用房及专项用房的开发成本。
省物价局指出,凡属于上述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按照权限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同时,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这是为了政府在定价或调价时能更加清楚地掌握相关行业的成本情况。”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浙江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定价权限实施成本监审。
相关链接
专题频道
网友评论
·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下沙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下沙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下沙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下沙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下沙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下沙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下沙网联系,下沙网网站中心电话0571-86912487,传真:0571-8691248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