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法院受理了我省《物权法》第一案

日期:2007-10-11 11:19:00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顶楼的业主把通往房顶的门锁上了,独占晒台,还在屋顶盖起了违章建筑,这引发楼下其他业主的不满。

  在向行政部门投诉无效后,楼下的业主以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中的条款为依据,将顶楼3位业主告上法院。昨日,丽水青田县法院正式受理我省首例依据《物权法》提起的诉讼。

  顶楼业主霸占房顶引众怒

  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9号4幢的21户业主,基本是邮政电信系统的职工和家属,在邮政电信没有“分家”前,很多住户还都在同一个单位上班。

  但在今年6月前后,住在4幢的业主却因为屋顶晒台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楼下的住户有一天突然发现,通往房顶的门被顶楼的3户业主锁上了,其中一户业主还在房顶的晒台上盖起了违章建筑。

  顶楼住户的做法让楼下业主很生气,4幢屋高8层,地势相对较低,周边被高楼阻挡,采光性不是很好,平日里楼下业主的衣服被子都晒在屋顶,现在晒台让顶楼的业主占去了,他们当然不答应。

  业主投诉无效 用《物权法》维权

  在与顶楼住户交涉无果后,楼下业主向主管部门投诉。当地建设局随后向顶楼住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3家住户恢复屋顶晒台原状,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在向顶楼3家住户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刻将房顶大门打开供全体住户共同管理、使用的要求再次遭拒后,楼下16家住户集体向法院提起讼诉。

  楼下住户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楼下和顶楼的住户依法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及贮藏室等专有部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顶楼住户擅自将房顶的门锁掉,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据此,楼下业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对房顶及房顶晒台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责令顶楼3家住户立即将通向房顶的门钥匙交给楼下住户,以保证楼下住户的权利不受侵犯。

  《物权法》明确业主维权依据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先权认为,行政和司法是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青田花园的业主在投诉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因为《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业主维权依据。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项先权说,《物权法》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管理整个建筑物的权利,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就可以按照物权保护的方法提起诉讼。物权保护有各种方法,承认你的权利,排除妨碍,甚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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