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廉租房三大政策热议
不久前的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据相关部门透露,该实施意见将在本月中旬正式公布。
尽管新政策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未得知,但民间对浙江廉租房政策的各种问题充满了关注。
12平方米保障标准是否过时?
[现象]新出台的国务院24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对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描述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根据现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省统一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得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而杭州市今年年初曾进行过一次全市范围的住房情况普查,统计数据显示,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4.3平方米。即使以70%得房率算,也已经远高于两年前的最低保障线,而杭州市是全省人均住房面积最小的城市。这样看来,当初12平方米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似乎很有“更新”的必要。
发言人许女士(医生)
杭州的现实情况是,中高档商品房供应火爆,中低收入人群渴望的普通住宅或经济适用房却少得可怜,廉租房就更不用说了。单从户型面积来看,目前12平方米的标准虽然比上海等周边一些城市要多一些,但和省内的一些县市比就小了。一个城市的发展不光看有多少大户型、高档次的住房,还要看整体的住房面积是否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廉租房面积过小显然不能让人满意,是应该提高了。
发言人傅师傅(下岗工人)
去年我们一家三口从原先租住的农民房搬到了现在的廉租房里,孩子上大学,我们两个人住30平方米的房子刚好够了,每个月也仅仅需要支付20多元的租金,而之前每月租金需要300元。但是看着孩子也即将大学毕业,我们一时又买不起房子,这么小的面积3个人一起住就挤了。听说现在宁波廉租房的标准是人均18平方米,我觉得杭州也可以适当增加一些。
发言人禾子(网友)
我认为改变现有的廉租房面积没必要。当然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住的房子越大越好,但廉租房本来就是安置那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用的,如果这个标准一下子提高一大截,那其它房子比如经济适用房是否又需要按照新的标准重新界定?另外一方面廉租房是政府贴钱的,假设提高保障面积到人均20平方米,那政府的财政压力更大,同样的资金原本可以安置100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提高后可能只能安置60户家庭了,受益人数反而减少了,这不是与廉租房的初衷背道而驰吗。
“闲置”廉租房该不该收回?
[现象]原办法中对廉租房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否则政府可以收回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也构成收回的条件。但就记者在采访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看,现阶段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中很多身体有病或生理有缺陷,有的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人照顾,实际上并不住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内而是寄住亲友家中,造成了廉租房事实上的闲置或居住人非承租人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发言人时先生(媒体记者)
在我看来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一直缺少明确的硬性指标,更多的都是原则性规定,这使得廉租房制度缺少足够的刚性,而只有刚性的规定才能真正被遵守。既然是政府作出的规定就应该让市民来遵守,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而考虑转租或“闲置”,都不能成为理由。假如政府的规定没有公信力,那以后就会有更多人钻廉租房这个空子,到时会给政府管理增加更多、更大的困难。
发言人童女士(低保户)
我本身是政府廉租房政策的受益者。把廉租房空着或者转租的现象是存在的,但只存在于极少数,多数人还是很遵守政府规定用于自住,毕竟这是政府的保障措施。我觉得政府宁可在审核入住者申请条件等方面加强管理,也不要一次次地补漏,这样不仅实施者累,同样廉租房受益者也跟着辛苦。
发言人于先生(公务员)
当初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核入住者条件的时候肯定作了完备的打算,给了最需要的人。我们应该以更人性化的态度看待这些承租户,如果确实是因为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没有实际居住的,而是让给家人或转租补贴收入的,也情有可原。管理部门不妨在核实情况后调整配租方式,比如把实物配租改为租金配租,而不是简单地收回了事。
违规处罚力度要不要加强?
[现象]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种现象是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如从符合承租条件变成了不符合条件。尽管杭州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目前杭州市是每年公布一次。但按24号文件精神,扩大廉租房受益面、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后,情况会更复杂。而按照现行政策,对此缺乏有效对策,尽管有“退房”、“提高租金标准”的要求,但一则退房执行起来有难度,提高租金标准又有“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限制,处罚既不明确又不够力度。
发言人林先生(房产经纪人)
廉租房制度的本意是为了社会公正,使那些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户有房子住,但近几年此类保障性住房的实践经验证明,因为我们的房产买卖缺少有效的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监督、问责机制相配套,这也最有可能成为某些人牟取私利、产生新的社会不公的领域。廉租房是一种稀缺资源,那些一旦住进去就不出来的人和靠转租获得经济利益的人实际上是在占国家的便宜,侵害了正在等待但还没有得到廉租房者的利益。
另外,廉租房也会造成部分低收入者因为有廉租房做保障垫底,更加不思进取了。我认为一个好的制度需要好的执行,如果相关部门不出台一些强化的处罚措施,小问题不治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化成大毛病。
发言人李女士(房产中介)
如果政府真的下定决心要根除一些廉租房中的不合理现象,将会遇到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可能是刚解决了住房困难的这个问题,跟着又冒出连带的社会问题。
听说新的廉租房多数距离城市中心区比较远,相关配套设施不全、交通也不方便。那些钻政策漏洞的人总是少数,如果处罚措施从严,反而给那些生活渐渐有所起色的住户们造成一种错觉,认为生活改善会失去既得利益,这些人反而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钱江晚报记者观点
国庆前跟一位“线人”通电话,此君前段时间曾参与杭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新政草稿的拟订,谈起现在保障性住房最大的问题,我们一致认为是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不力。私下问他,为什么制定管理办法的时候对违规处罚的表述那么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他很尴尬地说,牵涉面太广。“政策嘛,总是一步步完善起来的。”私下里他语气略带自嘲。
为什么我们的政策总是在“补漏”?为什么即使预见到了问题也不事先多走一步?这让人想起多年前看过的一则故事:两个毗邻的县城,同样每年遭受洪灾,一个损失最大却年年嘉奖,另一个损失最小却从未得到嘉奖。有人终于揭开谜底,原来损失大的县城每年受灾时,抗洪抢险表现最突出,而损失小的县城平时就注重防洪工作,洪灾期间险情少,自然表现的机会也就不多了。
每一项新政策出台总会听到不同的声音,但很少有像保障性住房一样,甚至很多建设系统内部人员都在质疑新政,除了政策本身的缺陷以外,难道没有非客观因素?一位了解内情的朋友说,拿这次经济适用房上市收益的55%要上缴来说,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迫使那些投机者离场,让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建造的单位福利房、自建房也无利可图。“有这个决定不容易。”这位朋友直言,这是市政府在补前些年经济适用房政策中最大的漏洞,会招致激烈反对是事先就预料到的。
这一次廉租房被提到了与经济适用房同等重要的位置,就其目的和保障效果来讲,这是好事,但我们仍然有点担心,经济适用房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的问题会不会在廉租房上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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