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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知
下沙资讯 日期:2008-5-6 9:43:00 来源:仁本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三十条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鉴定委员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作出的工伤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等有关规定不服,可以按规定向作出决定机构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鉴定委员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作出的工伤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等有关规定不服,可以按规定向作出决定机构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在企业工作,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系指按省劳动厅每年发布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月平均额。
职工本人工资,系指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职工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对应年份本省社会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享受伤残、死亡待遇时上一年本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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