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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下沙资讯 日期:2006-12-4 13:09: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及其门户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 行政许可事项;
(二)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 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 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六)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七) 申请方式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 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九)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
(十)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一) 责任处(室、局)及其承办人的电子信箱和电话;
(十二) 救济途径;
(十三) 投诉、申诉、举报受理部门:局办公室(人事监察处),电话:85252611,电子信箱:rsj.bgs@hz.gov.cn。
第三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内容:
(一) 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
(三)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四) 新闻发布会;
(五) 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六) 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对已经公示的行政许可内容应及时更新,确保公众及时、可靠地获得行政许可的最新信息。
第五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承办人应通过便于申请人知晓的公开方式及时公布处理进程及其结果。
二、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局)具体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
第七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熟悉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法规,具有人事行政执法资格和一定的工作业务水平,工作作风正派、公道、廉洁、高效。
第八条 承办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为: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错误;
(六)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九条 承办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制发《行政许可不需受理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将材料一并退回;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更正,也可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四)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要补办材料后提出申请,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制发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4)。
三、审查与决定制度
第十条 承办人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应予记录并归档。经核查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或标准的,由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初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对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诉和申辩,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予以记录并要求当事人核实后签名。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人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赋予申请人特定资格的,应明确资格考试的组织、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以及考试程序和规则等;对考试合格的公民的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格证。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实地查验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查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制发《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并将延长期限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人事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以信函方式送达。各责任处(室、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实行首问责任制,谁主办,谁负责。
第十七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颁发、送达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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