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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下沙资讯 日期:2006-12-4 13:09: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一)直接向被许可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也可以向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四、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在接到听证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应以下列方式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
    (一)能口头告知的,口头告知后制作告知笔录,并要求被告知人或见证人署名;
    (二)不能口头告知的,应当送达市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制发《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样式见附件6)进行书面告知;
    (三)按照上述两项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事、机构编制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 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签署委托代理书,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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