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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下沙资讯 日期:2004-5-28 15:19:00 来源:下沙网 作者: 阅读次数: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
和经营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人[1991]2号 市直属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现将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才[1990]243号印发的《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
经营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系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系指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方人员)。
三、县(市、区)以上政府劳动人事(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流动管理服务工作。
四、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中方人员,可以从中方合营(合作)者及其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也可自行招聘,或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从中方合营(合作)者及其主管部门推荐的中方人员中选聘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推荐方以及被选聘人员商定有关聘用事宜。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方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填具《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表》(表式由省统一制发,下同),经人才交流机构盖章签署意见后,可自行发布或通过资讯媒介刊登招聘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招聘中方人员,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填具《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招聘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表》,由人才交流机构代办有关招聘事宜。
外商投资企业选聘国家计划分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填具《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报表》,由人才交流机构向负责毕业生分配的工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接收派遣事宜。
五、外商投资企业确定聘用的在职中方人员,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无理阻拦。同意调动的,原单位应将其人事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等)转入中方合营(合作)者的主管部门;也可转入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委托代管人事关系。
辞职后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可凭单位出具的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辞职证明,到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委托代管人事关系。
六、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对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接受委托,代管人事关系。具体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保留或明确干部身份,按事业单位标准建立档案工资,承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请手续,协助办理出国政审等人事管理业务。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建立干部年报统计,按规定向同级干部计划统计部门呈报。
1、凡人事关系需转入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的在职中方人员,应填具《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调动)委托代管人事关系申请表》,办事人事关系转入人才交流机构手续。
2、凡辞职的中方人员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填具《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辞职)委托代管人事关系申请表》,办理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代管其人事关系的手续。
3、凡经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接收派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填具《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委托代管人事关系申请表》,由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代管其人事关系。
七、下列中方人员原则上不得去外商机构企业应聘;
1、与所在单位未解除聘用合同的;
2、承担国家和省、市(地)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任务尚未完成的主要业务骨干;
3、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外商投资企业确定聘用的在职中方人员,如系原单位有偿分配、引进或出资培训的,原单位可以收取一定的补偿费。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或协议的,其补偿费只限于为分配、引进所付的经费或培训费,并按分配、引进、培训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减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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