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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下沙资讯 日期:2004-5-28 15:05:00 来源:下沙网 作者: 阅读次数: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做好2002年浙江省
高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计社会[2002]39 号 各高校、省有关厅局、各市县计委、教委、公安局、毕业生调配部门、中央在浙单位:
    为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人才培养,从1999年开始,我省加快了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招生规模不断的扩大。2002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数快速增长的第一年,全省将有5.8万名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走上社会,毕业生数比2001年增31%。做好2002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成为我们面临的突出任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2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校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各级部门要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分析和研究毕业生就业的形势和任务,开拓思路,积极开展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高等学校的基础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 2002年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继续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quot;双向选择"或"供需见面"落实就业单位的方法。
(一) 2002年5月31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就来单位的,派回生源所在地。
(二) 省属普通高校面向全省就业及回生源地就来的比例,由学校自行决定;市地属普通高校及电大普通班非师范类毕业生坚持为本地服务为主,非师范类毕业生面向全省及回生源地就来的比例,由学校与有关调配部门协商决定。各高校应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制订就业政策中既要照顾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体现择优推荐毕业生的原则。
(三)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省属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按40%的比例(丽水、舟山籍毕来生限20%)面向全省"双向选择";市地属高师院校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与有关调配部门协商,实行在本地范围内按一定比例"双向选择"的办法,面向全省择业的比例不超过10%(含省优生)。凡列入全省"双向选择"范围的师范类毕业生,应使用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为与国家推行的教师聘用制度相衔接,允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需求的师范类毕业生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对一些未被教育系统录用的毕业生,允许进入人才市场或经培训提高后,继续竞争上岗,各级调配部门应妥善解决其户口和档案关系。
    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到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择优录用品学兼优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经上岗培训后充实到中小学师资队伍中去。各级人事调配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2002年5月13日前与教育部门签订协议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可直接派遣。
(四) 毕业研究生就来工作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继续实行在全省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回生源所在地。
(五) 做好省外高校毕来生来浙就来工作。省外普通高校非浙江籍本科以上毕来生来浙就业原则上不受限制;省际交流毕业生回浙就业面向全省双向选择。
(六) 普通高校原未落实具体用人单位的委培、定向毕业生(师范类、实践生除外),在办好有关手续后,可面向全省就来。
(七) 各部门应破除择业的地域限制,拓宽就业渠道,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对毕来生跨市县就业人为设置障碍,更不能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凡落实单位的,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书、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和《报到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单位被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可于2003年6月底前继续在本地区或跨地区择业。在生源地区内跨县(市)落实单位的,由所在地调配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地区落实单位的,由”弦稻鸵档髋洳棵虐炖淼髡中r崖涫稻咛寰鸵档ノ坏脑蛏喜挥韪呐伞?
(八) 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参与劳务输出,到外省就业。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允许毕业生将户口、档案关倒以诘钡厝瞬沤涣髦行摹?br> (九) 毕业生因报考研究生和出国等原因,可向所在学校申请暂缓派遣,待明确后,由高校妥善解决招聘协议,再作处理。
(十) 高校应切实做好毕业生的健康检查工作,严格把关,对在毕业体检时发现患病而不能支持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不能治愈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协议前,可根据需要对毕业生组织体检。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十一) 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按照协议书上三方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 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浙江籍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都可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给予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来报到证到办理落户手续。2001年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毕业生截止到2002年12月底;2002年取得的,截止到2003年12月底。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持毕业证书、身份证件,居住状况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对省教育厅下达的毕业生名单,准予在居住落实非农业户口。其他仍按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00]25号)执行。
四、 各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要创造条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发展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要重视就业工作中基础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要积积极探索创办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新路子,引入竞争机制,规范市场行为;要建立健全毕业生需求信息的申报和公布制度,为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开、公平的择业环境。
    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向广度和深度扩展,要将就业指导贯穿到在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涯中。要向毕业生深入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政策及各项择业程序,帮助毕业生树立真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特别是要通过对新形势的分析,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就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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