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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 处理制度的思考
下沙资讯 日期:2008-5-6 9:26:00 来源:仁本 作者: 阅读次数:
其次,从裁审的关系上看,我们不赞成或裁或审的意见,因为,每个公民都享有争议得到独立司法机构审理的基本人权,或裁或审制剥夺了一部分劳动者的诉权。我们认为,仍然需要规定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是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造。
一是,应当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改造为真正三方性的机构,把仲裁庭的合法性和三方性结合起来,不符合三方性的仲裁庭规定为不具有合法性。通过加强三方性,提高仲裁的公正性,从一定程度上降低起诉率。
二是,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数额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的,规定只实行一审终审制,从而缩短诉讼程序。最后,应当逐步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官的劳动法素养,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应当在各级法院中单独成立社会庭,专门处理劳动人事案件和社会保障案件。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人事争议案件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案件正在增多,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法官。未来的社会庭的法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组成。吸收一定比例的企业和工会代表作为非职业法官,既可以使案件得到更公正的解决,也可以提高劳资团体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我国劳资社会伙伴关系的逐步形成。
一是,应当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改造为真正三方性的机构,把仲裁庭的合法性和三方性结合起来,不符合三方性的仲裁庭规定为不具有合法性。通过加强三方性,提高仲裁的公正性,从一定程度上降低起诉率。
二是,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数额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的,规定只实行一审终审制,从而缩短诉讼程序。最后,应当逐步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官的劳动法素养,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应当在各级法院中单独成立社会庭,专门处理劳动人事案件和社会保障案件。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人事争议案件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案件正在增多,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法官。未来的社会庭的法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组成。吸收一定比例的企业和工会代表作为非职业法官,既可以使案件得到更公正的解决,也可以提高劳资团体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我国劳资社会伙伴关系的逐步形成。
此外,上述程序设计主要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于集体劳动争议,即因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劳动者人数众多的、诉求相同的争议),应当另外构建处理机制。其中因为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可以规定直接起诉到法院,而对于集体谈判和订立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规定通过县区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单独的三方性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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