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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为什么没有补偿?

下沙资讯 日期:2008-4-23 16:45:00 来源:职场维权手册 作者: 阅读次数:

 

    小柳在某公司工作已有6年多时间,合同一年一签。2006年7月底,眼看合同又要到期,小柳却意外地接到经理的通知,告诉他合同不再续签。小柳认为自己为公司服务了这么多年,总不能说不聘就不聘,至少也应该给自己一些经济补偿。小柳的要求被经理当场拒绝了。劳动合同被突然终止却没有补偿,小柳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1.劳动合同终止。除了少数地区有生活补助的规定外,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2.遵循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不设立经济补偿的最根本原因。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员工暂时经济有困难。只能要求单位给予照顾性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至于单位给予与否。不受法律约束。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当事人一方随后反悔,也不能改变当时的约定,这是合同存在的基础。因此既然是双方约定到期终止,双方都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一方就没必要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此外,双方既然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该情况为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局面做好准备工作,所以谈不上损失问题,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