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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合同工借调后被停薪、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下沙资讯 日期:2008-4-23 16:43:00 来源:职场维权手册 作者: 阅读次数:

 

    老秦是某国企总厂的合同制工人,工作7年后,他被安排到下属印染厂工作,又与新单位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老秦被安排到总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期间老秦被借调到邮局工作。为了维护各自权益,老秦为丙方,总厂为甲方,劳动服务公司为乙方,三方约定邮局对老秦的借用期限为“丙方与乙方的合同剩余期限”。甲方和丙方还约定:“合同到期后,丙方必须及时回总厂,自找单位续签合同,方可继续借用,一切按合同制工人管理规定办理,否则停付工资待遇。”

    借用期限届满后,老秦与劳动服务公司未续签合同,劳动服务公司对老秦停发了工资。几个月后,老秦因故离开借调邮局,要求回原单位上班,但总厂要求人事处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解除与老秦的劳动合同,至于工资等有关具体问题,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但人事处一直拖延未拿出解除合同书,也未就工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更没有将结果送达老秦。老秦认为该解除合同的决定无效,要求回单位上班。请问他的请求可以被支持吗?

律师分析

1.老秦和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所谓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总厂对老秦已构成侵权。
2.老秦与劳动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作为受害一方的老秦可以要求劳动服务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总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3.总厂应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为老秦安排工作。

    经调查,老秦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之前,一直在下属工厂工作,其性质是全民合同制工人。在经过总厂人事处的调动之后,老秦签订了上述协议并开始在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但是,该劳动服务公司并没有资格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只能接收集体制合同工。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十分清楚这一点,但在与老秦签订劳动合同时,非但没有告知老秦实情,反而在合同书的劳动性质一栏中含糊其辞,只填入“合同制”而没有标明是“全民”还是“集体”。因此,劳动服务公司的这一行为存在明显的故意欺诈,这份劳动合同自始至终都属于无效合同。

    老秦在为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其人事档案与工资关系始终在总厂人事处,老秦有理由认为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总厂而非劳动服务公司。调动工作这一行为也是直接由人事处作出的,故老秦在签订与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时并无法预见到,也不应当预见到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主体已经改变。而无论是总厂还是劳动服务公司都没有提醒老秦这一点,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一方在不知晓自己的利益可能衰减的前提下,未经对方的提醒与告知(告知应当是对方的义务)而签订协议,其基础是建立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前提上的,而这种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又恰恰与对方故意混淆事实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应当视为一种欺诈。

    在本案中,当老秦与下属印染厂所签的5年合同到期时,其工作已满10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老秦要求,他就有权与总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由于不懂法,他不但没有要求,反而与一个已偷换了主体的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2年的集体合同工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被动丧失,总厂应承担未尽到主动告知劳动者的责任。

维权提醒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劳动合同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此外还有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受伤概不负责”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