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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下沙资讯 日期:2008-4-23 16:39:00 来源:职场维权手册 作者: 阅读次数:

 

    林先生与某厂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工作3年后,该厂因效益不好被上级单位合并到一家大公司,并另成立新厂,原有老厂不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两单位合并期间,林先生在外干临时工。合并后,新厂多次要求林先生回厂上班,但他认为自己是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原单位不存在了,合同也就自然解除。为了不引起纠纷,林先生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律师分析

1.林先生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他应该到新厂工作。
2.林先生既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拒绝到新厂上班,这种未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新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这是一起因职工擅自离职、不履行劳动合同而构成违约行为的劳动争议案。

    企业合并后,虽然丧失独立法人资格,但与原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职工不履行原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人的变更主要有分立、合并两种情况。分立是从原来的一个法人当中分出两个或者多个法人组织;合并是将原来的两个或者多个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即不能因为原来的法人组织分立或者合并,它们过去的债权或债务就可一笔勾销,而必须由新的分立组织或合并组织来承担。

    林先生之前与原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新厂享有并承担。只要原有劳动关系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对合并后的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所以林先生应该到新厂工作。林先生擅自离职而给新单位造成损失是一种违约行为。他应当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新单位一定的经济损失。

维权提醒

    解除劳动合同有条件。

    林先生认为两厂合并后,自己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新厂无权追究自己的违约责任,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误解。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本案中,虽然原单位被合并,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并未消失,只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

    双方事先有约定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职工与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有约定:在合同期内假如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状况,劳动合同应该自动终止。在本案中,如果有这样的提前约定,林先生就可以认定原合同已自行终止而拒绝履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企业分立,合并后,职工工资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包括原单位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新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若新单位以通告的形式自行宣布原单位人员白行解决工作,自找出路,这不符合《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判定为无效通知,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