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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可直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

下沙资讯 日期:2008-4-23 16:27:0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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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对三个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29日介绍说,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三大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信春鹰在六部门联合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鼓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试用期,明确了约定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规定对拖延、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法》元旦起实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7年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些关键性内容,删除了一些内容,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实际。

  增加内容: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删除内容:

  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取消了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劳动合同法七大亮点

  亮点一: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亮点二: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亮点三:应对多种主体形式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亮点四: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亮点五: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亮点六: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诉讼自由选择。

  亮点七: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法改变八大用工旧习

  一 用工不签合同。

  二 规章制度由单位说了算。

  三 合同一年签一回。

  四 想签“无固定期限”就“走人” 。

  五 “服务期”“违约金”可自由设定 。

  六 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七 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八 合同到期终止不用补偿。

    省劳动保障厅指出,如果以上5项工作未落实到位,用人单位的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就不具法律效力,劳动者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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