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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问之五
下沙资讯 日期:2008-6-18 8:35: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17、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19、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182、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17、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解答:用人单位裁员时,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比如,在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其中有“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多长时间可以算做“较长期限”?法律并未明定,或许在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119、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有权首先获得单位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182、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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