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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问之五

下沙资讯 日期:2008-6-18 8:35: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115、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解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裁员: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6、用人单位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解答:1.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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