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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问之五
下沙资讯 日期:2008-6-18 8:35: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114、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114、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解答: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人,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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