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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跳槽” 单位放人 合同期未满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下沙资讯 日期:2008-8-25 10:58: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合同期未满,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作调动,用人单位也盖章同意,职工是否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5月,徐某进张家港市某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01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月工资为800元;如一方违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的约定。2008年4月23日徐某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请求调离,当日下午,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徐某预先办理有关部分手续,但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4月28日,公司盖章同意徐某调出。同年5月1日起徐某即不到公司上班,但要求公司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转移等有关手续,公司未予办理。徐某申请仲裁后,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仲裁机构:徐某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主张?

作为法院:徐某不同意,提起的诉讼,应该是怎样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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