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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擅离职守是否可以开除?

下沙资讯 日期:2008-8-13 22:4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张某2006年9月与某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厂一车间班长职务。2007年该厂按照国家规定及企业有关薪资管理制度调整职工工资,人均只能调升一级。在调整工资时,张某与厂方发生争议,厂方和工会组织反复向张某说明情况,并明确指出可以提出意见,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上访,如擅自离开,将停发工资并以旷工予以除名。张不听劝阻,于2007年12月18日擅自离开单位到劳动局申诉单位,长达1月之久,未回厂上班。在此期间厂方曾通知其家属并通过其他途径对其进行教育劝阻,让其回厂上班。张某始终不听。因此,厂方经公司中层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将张某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为局外人:你认为张某这种做法妥当吗?是否真正能维护自身权益?

作为公司人力资源部.你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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