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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受伤后能获得营养费\精神赔偿吗?
下沙资讯 日期:2008-8-10 19:41: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开发区一制造业员工王某于2008年6月进入该公司上班,上班前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直到现在合同未签),双方均表示接收,于是王某开始工作,不料,7月28日,公司内发生意外导致王某受伤,单位将其送至开发区一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观察3天后,无大碍,随出院,医生并建议休息7天.
在整个过程单位支付了1000多元医疗费,并答应支付休息期间的误工费,但该员工提出要单位支付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受伤后流血较多),1500元,单位一口回绝,只答应象征性支付200元,王某不服,随向开发区劳动监查大队投诉,监查大队于是受理此案,并进入调查\调解阶段.遂问:
1.该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2.该员工的要求会得到支持吗?
3.你是该员工,如果要要求,会提什么样理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