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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下沙资讯 日期:2008-6-6 13:12: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200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终止前用工单位人事部经理王力受派遣单位委托找到方芯,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方芯,方芯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3月10日,方芯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在方芯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芯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3月23日上午,方芯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方芯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方芯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在这一过程中,方芯为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有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进行,办理一切手续都是通过用工单位,只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盖的是派遣单位公章.

  对于公司的上述作法,方芯感到非常不解,08年3月28日愤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派遣单位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方芯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3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方芯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方芯的请求,公司将未予理睬。

问题:方芯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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