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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 劳动发生争议谁敢来举证?

下沙资讯 日期:2008-5-4 16:07:00 来源:仁本 作者: 阅读次数:

 

    案例回放1:2003年8月小黄大学毕业后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一名房产供求信息的收集员,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住宿,月工资800元,今年8月,因为工作问题小黄与老板发生了争吵,这以后,老板经常指责她工作不认真,对客户不热情, 9月份又把她的工资降到了450元。此后,小黄多次找公司经理协商,要求恢复原有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后小黄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要证明小黄没有认真工作。公司则认为:应当由小黄来证明自己认真工作。

  那么到底该由谁来举证呢?

  案例分析: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这家公司应当提供员工不认真工作的证明。如果公司无法证明,仲裁委员会就会裁决电脑公司“败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小黄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她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降低工资的事实。
特别提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回放2:深圳劳务工小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他辞职后向公司所在区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可是他既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拿不出工作证、工资单,结果区仲裁委认为小王“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使小王处于被动的处境。

    案例分析:针对此种情况:“‘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劳动者申请仲裁,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交费单,或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当然,劳动者申请仲裁,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偏向保护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关于举证,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一方举证,都必须依据事实,如果明显存在不合事实的,或者夸大事实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2谁承担举证的责任,需有一个主观保存的责任,如考勤、发放工资条、社会保险、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举证,一旦仲裁庭做出要求,必须由企业来举证;如存在劳动事实关系的举证、请假、离职手续办理等劳动者负有举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