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4日中午,薛某某、刘某、张某某、汪某某四人在李某的烧烤店吃饭时,因临桌的王某某和马某说脏话影射薛某某,为此发生口角。随即两伙人掀翻桌子,抢着凳子和啤酒瓶子互相撕打,王和马终因寡不敌众,带伤逃跑。薛等四人追赶后,薛某某、刘某、张某某三人又返烧烤店,遇见烧烤店老板李某从外边回来,声称刚才在你店丢失手机,要李某赔偿1,500元。李某见薛等人喝得醉醺醺的,蛮横不讲理的样子,损坏店内物资不赔,饭费不付,还非要李赔手机款不可,薛讲只要你能找到王某某,要回手机或他赔钱,这钱就退给你。李某明知薛某某是敲诈勒索他,但为了不影响饭店生意,只得先付给薛某某1,500元息事。次日下午四时,李某得知王某某在医院的消息,即告诉薛某某,薛立即纠集刘某、张某某、汪某某四人,临行前薛某某叫李某带上个家伙(指带刀),然后五人一起赶到医院找到王某某。王既没看见薛某某的手机,身上也无钱赔偿。薛某某、刘某就让王某某写欠10,000元人民币保证第二天还清时,李某拿出临走时带的长刀,在王某某胸前拍了两下,让王“快点写”。王只好按薛的口述写欠薛某某人民币10,000元的欠条交给薛某某。第二天,薛让刘和张持此欠条找到王某某要回现金7,000元交给薛某某,薛分给刘某、张某某各1,000元汪某某500元,余款4500元薛全部占有。案发后,薛某某、刘某、张某某、汪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无争议。但李某原本就是受害人,只是为了要回自己被薛某某敲诈的钱,才帮薛某某打听王某某的消息,又跟随薛某某等人一起去医院帮薛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王某某,事后薛某某也没退还敲诈李某的1,500元,也没将敲诈勒索王某某的钱分给李某。李某为要回自己被薛某某敲诈勒索的钱,持刀参入薛某某敲诈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没有敲诈勒索王某某钱财的犯罪故意,是出于为了要回被薛某某等人敲诈勒索自己的1,500元现金的目的,所以得知王在医院才告诉薛,并跟薛一起到医院找到王,李并不清楚薛某某等人要敲诈勒索王的钱财的犯罪动机,只想薛能跟王要回手机或王赔款,薛就能退还给他被薛敲诈的1,500元。李虽用刀拍打王的胸部并非是为了威胁和要挟王或是想非法占有勒索王的钱财;而是因王某某引起在饭店与薛打架,造成他经济受损赔款,想趁此要回被薛某某敲诈的钱的心理。事后薛某某、刘某等人分脏时,李某也没有得到钱,因此李某无敲诈勒索王某某犯罪的故意,其行为构不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薛某某敲诈勒索的同案犯。李主动告诉薛某某、王某某在医院就报着希望薛某某能够敲诈勒索到王的钱财,自己被薛敲诈的钱就能要回来。明知薛某某等人与王某某有矛盾,薛要李带上刀一起去找王的言行,以表明薛要找王敲诈勒索钱财,李还带刀一起前往。在薛等人敲诈勒索王某某因王没有钱,逼迫王打欠条时,李某主动用刀在王的胸前拍打的威胁行为,使王某某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感,李某犯罪目的和动机明确,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和特征。
三、个人观点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是李某是薛某某、刘某、张某某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之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犯罪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在共同犯罪中,李某与薛某某等人是在共同敲诈勒索王某某犯罪中临时结成,李某与薛某某虽想法不同,但敲诈勒索的目的目标一致,都希望从王某某处敲诈到钱财。李某是为了从敲诈勒索王某某的钱中要回被薛某某勒索的他1,500元现金,而薛某某等人则完全是为了敲诈勒索钱挥霍玩乐。李并带刀参与薛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王某某,在威胁要挟王某某中起积极作用。二是李某被薛某某等人敲诈,李某是受害人,薛某某、刘某等人是犯罪嫌疑人,是属薛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李某一案,李某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自己被薛某某等人敲诈的现金。从李某告知薛某某王某某在医院,到一起威胁王某某写欠条,是李某参与薛某某敲诈勒索王某某一案。两起案件的参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完全相同,指向的不是同一侵害目标,前起敲诈勒索的对象是李某,后起则是王某某,因此,不能把敲诈王某某视为是敲诈李某后的继续。三是李某有敲诈勒索王某某犯罪的故意。李某明知薛某某、刘某等人与王某某有矛盾,要敲诈王某某的钱财,在一起上医院找王某某时,薛又让李“带上个家伙”,就更加表明薛某某等人要使用威胁和要挟方法敲诈勒索王某某,李某带长刀参与,就应知道刀对他人生命具有威胁性。在薛某某、刘某敲诈勒索王某某,威逼王写欠条时,李某故意拿出事先带的刀,照王某某胸部拍了两下,并让其“快点写”,其暴力行为造成王某某心理和精神上的恐惧和压力。在其共同威胁和要挟下,王某某不得不按薛某某的口述写下欠薛某某人民币10,000元的欠条。也正因有此欠条,后刘某和张某某才持此欠条索要现金7,000元。如果没有李某用刀相威胁王,王有可能反抗拒绝,使薛某某敲诈勒索不能得逞,因此李从告诉薛王在医院到持刀参入,就希望薛敲诈王某某的钱财得逞。四是李某没得到款,不是李不想得到钱财,是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薛根本不会退给或是分给李某钱。李某之所参与薛某某敲诈王某某,就是为了帮薛等人从王身上敲诈到钱财,要回自己被薛某某敲诈勒索去的1,500元现金。李某被薛某某等人敲诈,只能由薛某某等人偿还,不能用敲诈王某某犯罪勒索来的赃款去还给李某。李某参与薛某某等人敲诈王某某是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王的钱是赃款。薛没退还给敲诈李某的1,500元或是分给李钱,不是李某没有占有故意,是薛某某不可能履行退款诺言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具备敲诈勒索罪构成的要件,故对李某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