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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
作者:ylc 来源:本站 日期:2008-1-27 22:11:00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而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并没有相应的时效限制。如果将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视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无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申诉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即“申诉--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该重复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或者再申诉”的重复循环,这样必将导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失去意义,影响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综上,成都市教育局针对上诉人杨一民的申诉作出的信访答复,属于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上诉人成都市政府针对杨一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杨一民关于其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于2006年11月21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一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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