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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作者: 来源:钱塘法治 日期:2007-11-23 9:14:00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水文测站,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资料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是指为公益目的统一规划设立的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基本水文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的水文测站。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是指对防灾减灾或者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水文测站。

  专用水文测站,是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水文测站。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是指由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并经过整编后的资料。

  水文情报预报,是指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要素实时情况的报告和未来情况的预告。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水文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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