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公证计量投诉范围有何规定?
日期:2005-8-25 15:53: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面积的测量方法》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对全市技术监督执法部门接受商品房面积公正计量投诉的范围做出如下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双方关于销售面积的纠纷,凡购房者认为所购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已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予以受理:
1、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2、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时的销售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不成套销售的房屋的销售面积。
二、凡以下情况不受理投诉:
1、没有商品房购销合同者;
2、商品房购销合同未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私自买卖的房屋。
三、1998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房屋面积计量纠纷问题,可以接受投诉,受理后委托房地产公正计量站进行检测,出具的数据,作为调解纠纷的技术依据。
1998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房屋面积计量纠纷投诉,受理后依据《计量法》和《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委托房地产公正计量站进行检测,出具的数据,作为依法查处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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