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替卖方垫资违法 引来纠纷到底谁承担?

日期:2005-8-29 13:11: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张先生欲出售一套期房,因房产中介承诺其可以为张先生垫资还清房屋贷款,故在去年12月与刘先生签订一份《房屋预订协议》,约定将其购买的期房出售给刘先生;张先生待取得房屋小产证后,将该房屋过户给刘先生。房屋总价人民币108万元,签订合同时刘先生首付40万元,待房屋过户时再支付余款68万元。房产中介在协议上盖章作垫资还贷的承诺。现在张先生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但由于转按揭政策的叫停,工商局对于禁止房产中介替卖方垫资还贷的审查力度加强,该房产中介不愿再为张先生垫资还款。张先生也因房价上涨,心生不愿将房屋过户给刘先生,遂立即以房产中介垫资还贷条款无效,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为由,发函解除房屋预订协议。刘先生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律师看法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赵俊律师认为,房产中介垫资条款显然无效。但这不影响张先生与刘先生的《房屋预订协议》的效力。该《房屋预订协议》是张先生、刘先生关于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法律效力。该协议名为《房屋预订协议》,实际对房屋标的、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条件、装修设备、办理产权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张先生已收受首期购房款40万元,因此该《房屋预订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张先生已取得房屋小产证,应在贷款还清后,与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现在房产中介不愿垫资,致使继续履行协议发生困难。而原合同中对发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没有约定,所以刘先生可与张生生先予协商,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如刘先生愿意承担垫资或提前付款义务,在不加重张先生原定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协议应继续履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刘先生无力垫资还款,才能解除协议。  

  由于三方当事人应当明知房产中介不能从事垫资行为,而签订房产中介垫资条款,均有一定过错,并且中介垫资条款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张先生若以房产中介不垫资违约为由,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违约责任,有一定难度。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 条评论,点击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     匿名发出:   查看本文所有评论
 

杭州下沙网评论声明:
·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焦点资讯
资讯热点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