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私房不得出售

日期:2005-8-30 14:15: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的原则要求,私有住房存在如下情况不得上市出售。

  2.售私房买公房的。 
  
  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人口拥挤,许多大中城市都存在大量无房户,高价出售私房,然后又以无房申请购买公房的;

  3.已列入旧城改造的。
  
  将已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私房卖给不知情人,是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

  4.产权关系不清的,包括:

  (1)原房屋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旦出售,过户手续将更加杂乱无序。

  (2)继承人对房屋分割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与买方达成购房协议的私房,也不得出售。

  (3)公共人对出售意见不致的,意见不一致时,一方或其中几方擅自出售,买方权益无法保障。

  (4)产权归属尚不明的。

  5.被法院查封的。
  
  法院按照法律对私房进行查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动解封,更不得在查封期内出售。

  6.尚欠有关税费的。
  
  对于那些欠缴国家有关部门如建房贷款、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有关税费的私房业主,在缴清之前,其私房不得出售。

  7.属非法建筑的。
  
  未办理任何手续,临时搭建的窝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房屋;未领取施工执照,私自扩建的建筑,属非法建筑,都不得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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