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失败 预付中介的5万定金难退

日期:2008-3-14 20:08:00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看好的二手房,因为政策等原因没办法成交,该付中介公司多少费用呢?最近,这个麻烦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杭州买家马小姐。因为没有就此谈妥,她预付给中介公司的5万元的税费也没能拿回。

  节外生枝二手房没买成

  去年12月份,杭州的马小姐想通过杭州陆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中等面积的二手房。

  12月底,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她选中了中河中路上的一套商住房。房子面积67.2平方米,单价9000元/平方米,总价60.48万元。12月27日,马小姐和房东陈先生在陆久中介的帮助下签订了《代理合同》、《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和《监督支付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马小姐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其中首付30.48万,贷款30万元。

  与此同时,中介公司还为马小姐计算出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其中,中介费用双方各6000元,总计1.2万元;契税、评估费等共计算34714元。按照合同约定,这些税费全部由马小姐承担。

  12月28日,马小姐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分两次划款到中介公司的账户,分别是30.46万元和5万元。在附加信息上,马小姐分别注明是首付款和税费、中介费。

  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顺利。银行表示,因为资信问题和政策原因,银行不同意发放这笔住房贷款。马小姐的购房计划,被迫流产。

  中介公司暂扣5万元

  购房不成,马小姐立即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支付的30.46万元首付,中介公司在当天就退还了,但预付的5万元税费款,却没有及时退还。对此,中介公司的解释是:“保护房东和自身利益,待合同解除之后,再协商退还。”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马小姐和房东最终同意和解,解除早先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并且,陈先生也不再追究马小姐的相应责任。1月30日,马小姐、陈先生和中介公司负责人一起签订了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之后,马小姐要求中介公司全额退还其缴纳的5万元税费,理由是“房子没有买卖,税费也没有实际使用。”所以要求“退回5万元预付税费款。”

  但中介公司却不同意。他们认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对房子进行了评估,总费用是5080元,这笔费用应该由买方承担。但这一要求被马小姐回绝了,她认为中介公司无法现场提供评估发票,因此评估费存在问题,拒绝承担。因此,协商不欢而散。

  中介公司称买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月10日,记者来到位于杭州西湖区天堂软件园的杭州陆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采访了该公司运营部总监唐能文。

  唐能文告诉记者:“1.7万的要求是我们的协商起点,我们可以适当让步,但底线是1.1万元。”

  他认为买方应该承担两方面的费用。其一、评估费。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公司就按照要求立即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完成之后才能到银行申请贷款。马小姐购买的这套房子,按照规定要进行两次评估,总费用是5080元。这笔费用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当然应该由马小姐承担。其二、中介费。在这套房子的中介过程中,买卖双方已经签署《房屋转让合同》,本次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得到部分履行,因买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房东不追究买方的责任,不表明买方不需要对中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公司有权要求收取中介费用。考虑到消费者确实没有实现房屋的成交,公司也愿意退一步,中介费打对折,只收6000元。

  唐能文还表示,5万元中,有3.3万元是没有异议的,应该退还消费者。中介公司的态度是买方可以随时取回,不存在扣留的问题。

  律师认为中介仅有权收取劳务费

  “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用,但有权要求劳务费,具体金额应该协商确定。”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朱清梁表示,中介服务属于《合同法》中的居间行为,中介机构是否有权利收取中介费,关键是看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以上规定,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但相应的劳务费是有必要的。

  “但相应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费用标准;因此,中介公司要求6000元的费用,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朱清梁对记者说。

  针对评估费的问题,朱清梁认为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因为这一费用应消费者的购买要求产生,中介公司是按照约定执行的,没有过错。如果消费者对此有异议,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中介公司存在相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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